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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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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在職訓練受訓人員請假事項有所遵循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並填寫假
    單;經核准後,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
    再持假單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銷假。
三、受訓人員請假之類別及事由如下: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特殊)事故須親自處理者。
(二)病假、喪假、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四、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假達下列標準者,應予退訓:
(一)訓期未滿三日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
(二)訓期未滿一週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
(三)訓期一週以上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
五、受訓人員請假期間,其請假時數不予學習認證。
六、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有關事、病、喪假、曠課及退訓紀錄,結訓後由本
    署人力培育科彙整函送服務機關。
七、請假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逾假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
    續;除特殊事由外,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回者,以曠課
    論。
八、受訓人員曠課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在職訓練進修獎懲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