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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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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在職訓練學員請假事項有所遵循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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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並填寫假單;
    經核准後,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再持
    假單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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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員請假未達應予退訓或公假者,請假時數不予學習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