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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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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人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並填寫假
    單;經核准後,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
    再持假單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