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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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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假達下列標準者,應予退訓:
(一)訓期未滿三日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
(二)訓期未滿一週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
(三)訓期一週以上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