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在職訓練受訓人員請假事項有所遵循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並填寫假 單;經核准後,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 再持假單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銷假。
三、受訓人員請假之類別及事由如下: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特殊)事故須親自處理者。 (二)病假、喪假、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四、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假達下列標準者,應予退訓: (一)訓期未滿三日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 (二)訓期未滿一週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 (三)訓期一週以上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
五、受訓人員請假期間,其請假時數不予學習認證。
六、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有關事、病、喪假、曠課及退訓紀錄,結訓後由本 署人力培育科彙整函送服務機關。
七、請假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逾假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 續;除特殊事由外,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回者,以曠課 論。
八、受訓人員曠課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在職訓練進修獎懲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