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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水電設施管制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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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符合節能減碳資源回收措施,以達
    節省水電費用,並確保水電設施使用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人力培育科)於一週以上班期
    應指定學員,具有水電管理常識之學員一~二人,分別擔任教室電器
    用品之啟閉操作及保管外,其餘時間由本署秘書室負責啟閉及保管。
(一)擔任之學員,應先經本署秘書室或人力培育科教輔人員之講解與示
      範操作要領。
(二)學員請假或未克執行任務時,應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備,另指定適當
      人員代替。
三、冷氣空調開啟及關閉之規定:
(一)室溫達攝氏 28 度以上時,得准開啟。
(二)教室部分:
      1.教室空調系統除另有活動外,啟用時段為非假日之 08 時至 18 
        時。
      2.禮堂之空調於集會、上課時使用,結束或下課時,應即關閉。
      3.圖書館、交誼廳或指定之場所,得視實際需要開啟冷氣機,學員
        離開時,應即關閉。人力培育科應確實督導學員執行。
(三)宿舍部分:除有特殊情形(辦理大型會議有外賓住宿等)另行規定
      外,平日上班及上課時間,每日 12 時開啟,13  時 50 分關閉;
      21  時開啟,翌日 06 時 30 分關閉。除週日晚間得由值日教輔人
      員視返署學員人數決定是否開啟外,週五晚間與週六均不開啟。
(四)餐廳冷氣由廚房人員負責啟閉,啟用時段為 07 時至 08 時、11
      時 30 分至 12 時 40 分及 17 時至 18 時 30 分。
(五)靶場之空調於上課時開啟,下課時應即關閉。
(六)各辦公室之空調,由最後離開之同仁負責關閉。
四、電燈、電風扇及其他電器設備開啟及關閉之規定如下:
(一)各辦公室內燈光、電風扇及其他電器設備關閉,由最後離開之同仁
      負責。
(二)各教室及各樓層之講座休息室、體技場、健身房、撞球室、交誼廳
      、圖書館、靶場及思賢樓宿舍、運動場、蓄水池、樓梯間、廁所間
      等處所,於下課後由值日生或最後離開之學員負責關閉。
(三)行政大樓及學員寢室、走道、樓梯間、迴廊等各處之電燈,於晚點
      名後或就寢之前,由教輔人員派學員或值日員查巡負責關閉。
(四)大門及園區路燈,依天候及明暗狀況,由大門值勤人員負責啟閉。
(五)各處之水龍頭,應由使用人負責啟閉。
(六)餐廳、廚房(含廁所)之瓦斯、電燈、自來水及其他設備,於使用
      後或下班離開前,由廚房人員負責關閉。
五、寢室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
六、大門值勤人員巡邏時,應察看水電等設施,如有異狀除依本須知規定
    先行處理外,並向值日人員報告。值日人員應於 22 時複檢全署水電
    設施。
七、學員執行本須知事項,執行不力或績效卓著者,得依相關規定懲處或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