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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水電設施管制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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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冷氣空調開啟及關閉之規定:
(一)室溫達攝氏 28 度以上時,得准開啟。
(二)教室部分:
      1.教室空調系統除另有活動外,啟用時段為非假日之 08 時至 18 
        時。
      2.禮堂之空調於集會、上課時使用,結束或下課時,應即關閉。
      3.圖書館、交誼廳或指定之場所,得視實際需要開啟冷氣機,學員
        離開時,應即關閉。人力培育科應確實督導學員執行。
(三)宿舍部分:除有特殊情形(辦理大型會議有外賓住宿等)另行規定
      外,平日上班及上課時間,每日 12 時開啟,13  時 50 分關閉;
      21  時開啟,翌日 06 時 30 分關閉。除週日晚間得由值日教輔人
      員視返署學員人數決定是否開啟外,週五晚間與週六均不開啟。
(四)餐廳冷氣由廚房人員負責啟閉,啟用時段為 07 時至 08 時、11
      時 30 分至 12 時 40 分及 17 時至 18 時 30 分。
(五)靶場之空調於上課時開啟,下課時應即關閉。
(六)各辦公室之空調,由最後離開之同仁負責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