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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水電設施管制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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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燈、電風扇及其他電器設備開啟及關閉之規定如下:
(一)各辦公室內燈光、電風扇及其他電器設備關閉,由最後離開之同仁
      負責。
(二)各教室及各樓層之講座休息室、體技場、健身房、撞球室、交誼廳
      、圖書館、靶場及思賢樓宿舍、運動場、蓄水池、樓梯間、廁所間
      等處所,於下課後由值日生或最後離開之學員負責關閉。
(三)行政大樓及學員寢室、走道、樓梯間、迴廊等各處之電燈,於晚點
      名後或就寢之前,由教輔人員派學員或值日員查巡負責關閉。
(四)大門及園區路燈,依天候及明暗狀況,由大門值勤人員負責啟閉。
(五)各處之水龍頭,應由使用人負責啟閉。
(六)餐廳、廚房(含廁所)之瓦斯、電燈、自來水及其他設備,於使用
      後或下班離開前,由廚房人員負責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