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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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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以每半小時為一時段,
    共分五個時段。法官或檢察官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兩個時段(即一小
    時),如不影響原預定之訊問排程,必要時得臨時延長一時段。
二、各矯正機關名籍承辦人員應於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開啟遠距訊問之
    排程系統,查看次日辦理遠距訊問之收容人及訊問時間,並列表通知
    戒護科(課)辦理。
三、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轄屬之收容人時,直接於網站辦理申請登
    錄即可;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非轄屬收容人時,須先於網站上
    辦理申請登記,並將公文於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傳真至
    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公文正本於事後補送。
四、名籍承辦人員如發現收容人因特殊事由無法接受遠距訊問時,應先即
    以電話通知申請遠距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並於網站中註記。
五、戒護科(課)應於遠距訊問之時間,預先將接受訊問之收容人提帶至
    遠距訊問處所準備接受訊問,遠距訊問結束後,網路系統將傳送訊問
    筆錄至印表機逕行列印,或電信傳真至訊問處所,戒護人員應將筆錄
    交收容人確認無誤,經收容人簽名(無法簽名者捺印指紋)後,即以
    傳真機回傳法官或檢察官,訊問筆錄簽名之正本,則於一週內由名籍
    承辦人員寄回法院或檢察署,並將實際訊問時間於網站註記。
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遠距訊問過程矯正機關不實施錄音及錄影。
七、各矯正機關應指定遠距訊問相關設備之保管維護人員,妥慎保管及維
    護。如有設備故障致無法正常辦理遠距訊問時,應即於網站系統中註
    記,並聯繫已排定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告知取消原已排定之遠距訊
    問。
八、名籍承辦人員每日應列印最近十日接受遠距訊問之收容人,並查核其
    是否在監(所)。如發現原排定接受遠距訊問之收容人已出監(所)
    時,應即通知原排定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告知取消已排定之遠距訊
    問,並即於網站中取消已登錄之排程。
九、實施遠距訊問時,戒護人員應於訊問結束前十分鐘,告知訊問之法官
    或檢察官,其訊問時間即將結束,以便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做最後結
    束訊問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