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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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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轄屬之收容人時,直接於網站辦理申請登
    錄即可;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非轄屬收容人時,須先於網站上
    辦理申請登記,並將公文於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傳真至
    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公文正本於事後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