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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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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籍承辦人員每日應列印最近十日接受遠距訊問之收容人,並查核其
    是否在監(所)。如發現原排定接受遠距訊問之收容人已出監(所)
    時,應即通知原排定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告知取消已排定之遠距訊
    問,並即於網站中取消已登錄之排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