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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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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伙食之處理,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伙食,指各機關收容人之主副食。
三、各機關處理伙食,應設立炊場,並選定成年收容人作業。但少年矯正
    機關得由工友炊煮。
四、伙食每日分三餐供應,其食米分量,由各機關依成年、少年及夏、冬
    季不同之標準自行訂定,於報署核備後實施。每年五月至十月支夏季
    標準,十一月至翌年四月支冬季標準。食米分量標準得依實際情形隨
    時報署調整。
五、每人每日伙食中之油為三十公克,鹽為九公克,菜餚應注意新鮮、營
    養及變換。燃料之分量如附表。
六、收容人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伙食分量另按收容人之伙食標
    準折半供應。
七、從事繁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伙食之必要,得酌增之。但每名每日不得超
    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八、病患得酌給適當之飲食。
九、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
十、每日伙食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
    定定量分配。
    各機關首長、主辦總務及會計人員應隨時到場抽查,所用之秤,應衡
    校準確,以作標準。
十一、每日所用伙食,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報告機關長
      官後,張貼炊場,公布週知。
十二、各機關應於翌月五日內造具給養費月報表三份,一份存查,二份報
      請監督機關備查。
十三、各機關應依據收容人數及穀倉容積自備安全存糧,每月應參照上月
      份實際食用糙米量,向臺灣省糧食局申請撥售(福建省轄區除外)
      ,伙食費除支付所購糙米價款外,按其餘額自行靈活運用購買其他
      伙食食品,並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採購前項伙食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