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
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
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
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刷、墨汁及墨水
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
包。
3.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
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
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八五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五)法務部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零九九零九零二三九一號函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
適用對象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