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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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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
    簿冊經監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所在
    地警察機關或檢察署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