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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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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5 日法矯字第 0990903112 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暨縮短辯護人辦理律師接見時於現場等候之時間
    ,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本所提供辯護人以電話預約申請律師接
    見。
三、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辯護人辦理預約接見以曾親臨本
    所律師接見者為限。
四、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 7  日起至前 1  日
    下午 5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
    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五、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時段,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為限。第
    一時段為 9:00~10:00  ;第二時段為 10:00~11:00 ;第三時
    段為 14:00~15:00 ;第四時段為 15:00~16:00 ;第五時段為
    16:00~17:00。每時段受理 1  名辯護人電話預約辦理律師接見。
六、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經本所審查核准,以電話回復確認預約接見
    之日期及時間。
七、辯護人申請預約接見經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前
    ,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
八、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另辯護人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
十、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辯護人接見過
    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十一、本所辦理律師接見電話預約專線:(02)2274-8872 ;2274-3818
      (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