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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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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辯護人申請預約接見經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前
    ,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