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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7
七、辯護人申請預約接見經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前
    ,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7
七、辯護人申請預約接見經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前
    ,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7
七、辯護人申請預約接見經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前
    ,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