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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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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