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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