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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