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防止夾帶(藏),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健康及維護監所紀律,
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經檢查,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飲食:
1.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菜餚水果、糖果糕餅為限,每次不得逾二
公斤。
2.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3.送入之飲食如含有酒精成分不許送入,水果類預先切開或剝開者
,經檢查後准予送入。
4.粉末狀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
奶精、洛神花、菊花等食品因易於夾帶(藏)、摻雜違禁物品而
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5.菜餚、水果等食物上撒有不明粉末者或蛋類(除滷蛋外)所烹煮
之菜餚,均不許送入
6.送入之菜餚以簡單易食、乾燥為原則,菜餚有附湯汁或芶芡、冷
凍食物、腐壞不新鮮及生食、摻雜中藥或酒、佐料包(蔥、薑、
辣椒、醬油等)、淹漬或生冷未經煮熟物品等,不許送入。
7.送入之菜餚、水果須予切開,蝦類應完全去頭及殼,花枝、小卷
應切段,蟹類應去除腳及殼,水果皮厚或有籽者應去皮或籽,以
便檢查。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
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9.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
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件無訛後,始准送
入。
(二)日常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面乳、洗面霜、洗髮精、沐浴
精因檢查不易,棉(涼)被、枕頭因重量、體積及拆洗不易等
之因素,不得由接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
(2)肥皂、牙刷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肥皂得切開以便檢查。牙
膏、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用品因檢查不易,
不許送入。
(3)信封每次 50 個(不得粘貼郵票),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墨汁及墨水管因易用為紋身工具,不許送入。。
(4)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所內已可自行訂購)不再接受寄
入。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
報紙之內容,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
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收容人應事先依
本所郵寄包裹寄入規定,提出書面報告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由接
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不得送
入飲食,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
性處理原則。受觀察、勒戒人之送入物品人身分,除有特別理由
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
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
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