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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出院學生生活扶助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敦品中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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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結合更生保護會及社會資源辦理出院學生生活扶助、就學及就
    業等事項,協助學生獨立生活,順利就學或就業,以預防再犯罪。
二、結合之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會團體)
(一)更生保護會。
(二)扶輪社或獅子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本院學生認輔團體。
三、協助對象:學生個案(以下簡稱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本
    院函請前述社會團體評估後,提供生活扶助事項:
(一)無直系血親或直系血親失聯之個案。
(二)個案家庭經縣市政府社會局評估為低收入戶,經班級老師評估確有
      提供生活扶助必要者。
(三)其他經評估需提供生活扶助之個案。
四、生活扶助事項
(一)住所安排
      1.個案出院時年齡為 18 歲未滿者,函請戶籍所在地社會局予以協
        助安排住居處所及辦理生活扶助事項。
      2.個案出院時年齡為 18 歲以上者,函請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
        分會協助安排住居處所及生活扶助事項。
      3.有就學需求之個案,如擬就讀之學校能提供宿舍者,且社會團體
        能提供住宿費用者,優先安排住宿學校宿舍。
(二)提供基本生活費用
      1.自出院日起,每月得由社會團體提供新台幣 6000 元以內之生活
        費用,協助個案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2.社會團體得每月就個案就學或就業情形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繼續
        提供生活費用扶助。
      3.社會團體得協助個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生活津貼補助
        。
(三)就學扶助
      1.個案出院後繼續升學者,社會團體得代為支付學雜費、書籍費及
        服裝費。學期成績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或全學期無曠課紀錄者,
        得由其評估繼續提供下學期之學雜費及書籍費。
      2.本院主動提供更生保護會申請獎助學金之相關資料給個案,鼓勵
        個案認真求學,獲得良好成績,繼續申請獎助學金。
(四)就業扶助:
      1.由社會團體協助安排就業。
      2.轉介參加職業訓練中心訓練課程。
五、本院配合事項
(一)本院於個案出院前 3  個月進行調查評估後,認有提供生活扶助之
      必要者,本院得主動提供個案資料供社會團體進行評估作業。
(二)本院向法院聲請停止或免除執行感化教育時,應主動向法院說明結
      合社會團體提供生活扶助之事項,並向法院建議裁定停止執行感化
      教育交付保護管束。
(三)班級老師依本院 97 年第 13 次院務會議第 143  號次決議,簽准
      由學生代收款支付新台幣 2000 元,協助個案於出院後購買日常生
      活所需之物品,以表達關懷之意。
(四)指派個案原班級老師每月與個案晤談 2  次以上,並做成晤談紀錄
      ,晤談得以電話訪談方式實施。如逾 30 日無法與個案取得聯繫時
      ,應主動通知社會團體。
(五)協調本院認輔志工持續追蹤輔導個案,並函請更生保護會指請更生
      輔導員進行追蹤輔導。
六、成效評估:本院應於個案出院後 6  個月內召開輔導評估會議,社會
    團體並得依個案狀況通知本院召開輔導評估會議,決定是否予以繼續
    提供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