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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出院學生生活扶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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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扶助事項
(一)住所安排
      1.個案出院時年齡為 18 歲未滿者,函請戶籍所在地社會局予以協
        助安排住居處所及辦理生活扶助事項。
      2.個案出院時年齡為 18 歲以上者,函請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
        分會協助安排住居處所及生活扶助事項。
      3.有就學需求之個案,如擬就讀之學校能提供宿舍者,且社會團體
        能提供住宿費用者,優先安排住宿學校宿舍。
(二)提供基本生活費用
      1.自出院日起,每月得由社會團體提供新台幣 6000 元以內之生活
        費用,協助個案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2.社會團體得每月就個案就學或就業情形進行評估,決定是否繼續
        提供生活費用扶助。
      3.社會團體得協助個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生活津貼補助
        。
(三)就學扶助
      1.個案出院後繼續升學者,社會團體得代為支付學雜費、書籍費及
        服裝費。學期成績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或全學期無曠課紀錄者,
        得由其評估繼續提供下學期之學雜費及書籍費。
      2.本院主動提供更生保護會申請獎助學金之相關資料給個案,鼓勵
        個案認真求學,獲得良好成績,繼續申請獎助學金。
(四)就業扶助:
      1.由社會團體協助安排就業。
      2.轉介參加職業訓練中心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