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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累進處遇學習分數核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明陽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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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校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分有一套公平客觀的依據可以遵循,提高
    學生的學習意願特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及少年矯正
    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學習成績核給應分成態度成績(佔 50 %)、作業成績(佔 40 %)
    、考試成績(佔 10 %)。
三、下述學科因課程性質得改變作業或考試成績的核給方式:
(一)藝能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作品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二)體育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運動表現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三)職業類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實作表現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四)輔導教師學習成績核給,得以學習單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四、學生因違規、擔任公差、借提而不在班級上課,依下列原則核給學習
    分數:
(一)靜思班及生教班學生的學習成績由帶班之教導老師核給。
(二)靜思班及生教班學生若在每月的 10 日(含)之後下班級,其該月
      的學習成績由帶班之教導老師核給,10  日之前下班級由所編班級
      各科教師核給。
(三)學生若在每月的 15 日之前因違規上靜思班或生教班,其該月的學
      習成績由靜思班或生教班之教導老師核給,15  日(含)之後上靜
      思班或生教班由學生原班各科教師核給。
(四)各班擔任公差學生的學習成績核給由公差帶領人員會同導師核給。
(五)借提同學的學習成績由寄禁機關代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