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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累進處遇學習分數核給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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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因違規、擔任公差、借提而不在班級上課,依下列原則核給學習
    分數:
(一)靜思班及生教班學生的學習成績由帶班之教導老師核給。
(二)靜思班及生教班學生若在每月的 10 日(含)之後下班級,其該月
      的學習成績由帶班之教導老師核給,10  日之前下班級由所編班級
      各科教師核給。
(三)學生若在每月的 15 日之前因違規上靜思班或生教班,其該月的學
      習成績由靜思班或生教班之教導老師核給,15  日(含)之後上靜
      思班或生教班由學生原班各科教師核給。
(四)各班擔任公差學生的學習成績核給由公差帶領人員會同導師核給。
(五)借提同學的學習成績由寄禁機關代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