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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累進處遇學習分數核給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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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習成績核給應分成態度成績(佔 50 %)、作業成績(佔 40 %)
    、考試成績(佔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