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有關事項,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 3 條規定,成立檔案鑑定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所副所長擔任。 (二)小組成員:由本所各行政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四、本鑑定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鑑定任務: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如屬保存年限 10 年或產生時間已逾 30 年以上者,應就檔案 之行政價值、法律價值、資訊價值及歷史價值等進行會審。
五、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檔案關係人列席會 議。
六、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之 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召集人) 裁決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所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 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簽請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