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監為疏導及協助受刑人解決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任何問題 ,俾使其安心,特訂本要點。
二、由於受刑人申訴遭遇困難時,其涉及層面較大,為期凡事合法、合情 、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慮,因應業務需要成立「受刑人申訴處理小 組」,以便集思廣益圓滿解決申訴案件,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三、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四、受刑人申訴遭遇困難,應由本人填報申訴表,經報場舍主管詳加瞭解 ,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核應即移送處理再加評議,必 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五、申訴遭遇困難之受刑人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 請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七)家庭中遭受緊急之危難。
六、申訴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 成決議紀錄。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七、遇受刑人申訴困難之內容特殊,申訴處理小組得簽請長官或有關人員 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師或宗教人士列 席諮商。
八、場舍主管於受理受刑人申訴後,不得因受刑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 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受刑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 視聽者,視其情節輕重以違反監規議處。
九、各場舍主管對受刑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受 刑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之受 刑人。
十、受刑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非當事人不得 參與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止其處 分。
十一、有關受刑人申訴遭遇困難事件,經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 況緊急先行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 施。
十二、凡受刑人所申訴之困難事件,由本監處理為原則,但受刑人要求將 其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以拒絕。
十三、受刑人所申訴遭受困難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
十四、本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經陳典獄長核定,並提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