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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7 07: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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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疏導及協助受刑人解決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任何問題
    ,俾使其安心,特訂本要點。
二、由於受刑人申訴遭遇困難時,其涉及層面較大,為期凡事合法、合情
    、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慮,因應業務需要成立「受刑人申訴處理小
    組」,以便集思廣益圓滿解決申訴案件,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三、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
四、受刑人申訴遭遇困難,應由本人填報申訴表,經報場舍主管詳加瞭解
    ,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核應即移送處理再加評議,必
    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五、申訴遭遇困難之受刑人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
    請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七)家庭中遭受緊急之危難。
六、申訴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
    成決議紀錄。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七、遇受刑人申訴困難之內容特殊,申訴處理小組得簽請長官或有關人員
    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師或宗教人士列
    席諮商。
八、場舍主管於受理受刑人申訴後,不得因受刑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
    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受刑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
    視聽者,視其情節輕重以違反監規議處。
九、各場舍主管對受刑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受
    刑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之受
    刑人。
十、受刑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非當事人不得
    參與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止其處
    分。
十一、有關受刑人申訴遭遇困難事件,經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
      況緊急先行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
      施。
十二、凡受刑人所申訴之困難事件,由本監處理為原則,但受刑人要求將
      其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以拒絕。
十三、受刑人所申訴遭受困難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
十四、本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經陳典獄長核定,並提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