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職務宿舍申借須填列宿舍申請單(詳附件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應另填具積點表(詳附件三)並檢附戶口
名簿。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核借,由總務科依據申請表及積點表,會同人事
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申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登記冊內(詳
附件四),以積分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
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典獄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三)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數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時,
應重新依照規定辦理申借手續。
(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二點第二款規定情形
,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