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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員工職務宿舍申借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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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全機關經管職務宿舍之配住暨管理制度,使申借同仁充分了解配
    住流程(詳附件一)及應行遵守事項,以建立透明公開之作業機制,
    特依職務宿舍實務管理現況暨行政院頒訂宿舍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訂定
    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宿舍之種類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機關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
      須於任所居住者申借。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機關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
      任所者申借。
三、本須知所稱宿舍所在位置與戶數:
(一)臺東市區:計有多房間職務宿舍 15 (其中 3  戶暫時規劃為單房
      間職務宿舍 9  間)。
(二)行政區:計有多房間職務宿舍 9  戶。
(三)戒護區:計有單房間職務宿舍 23 戶。
四、職務宿舍申借須填列宿舍申請單(詳附件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應另填具積點表(詳附件三)並檢附戶口
      名簿。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核借,由總務科依據申請表及積點表,會同人事
      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申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登記冊內(詳
      附件四),以積分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
      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典獄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三)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數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時,
      應重新依照規定辦理申借手續。
(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二點第二款規定情形
      ,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五、借用宿舍經核定後,財產管理人員於二日內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詳
    附件五),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 15 日內與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
    約(詳附件六)、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
    簽報典獄長核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六、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
    遷出;在職死亡時,遺族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
    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予議處。
七、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廢止或管理機關變更。
(四)因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宿舍使用、管理有特別考量,機關需
      終止契約時。
八、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內
    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機關視經費狀況提供,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九、宿舍使用情形,機關派員調查時,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十、借住人應遵守宿舍管理公約(詳附件七、八),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
    整潔,其整潔事項由借用人自行辦理。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公共區域
    得由機關派員辦理。
十一、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財產管理人員
      會同會計、政風單位每年盤查一次,檢查結果並列檢查報告單內陳
      核備查。
十二、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詳附件九
      )送請總務科核簽,經典獄長批准後辦理。
十三、宿舍扣款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按月繳納:
  (一)簡任第 14 職等至薦任第 8  職等 700  元。
  (二)薦任第 7  職等至委任第 4  職等 600  元。
  (三)委任第 3  職等以下及雇員 500  元。
  (四)技工、工友 400  元。
      宿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
十四、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