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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員工職務宿舍申借暨管理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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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宿舍經核定後,財產管理人員於二日內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詳
    附件五),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 15 日內與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
    約(詳附件六)、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
    簽報典獄長核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