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規範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監各科室 主管及總務科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兼任。
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會議指導。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監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