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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檢查暨複驗站勤務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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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杜絕違禁物品流入戒護區及強化相關車輛檢查管制勤務,以免造成
    戒護管理困擾及危害所內安全。
二、注意事項:
(一)車檢站
      1.日、夜間車檢站值勤人員應指派幹練之正職人員擔任。
      2.車檢站內設置地顛及車輛碾壓中央監視通道減速鐵欄柵,車輛欲
        進出車檢站時應慢行,先於車檢站外停車等待,由車檢站執勤人
        員指揮、調度進出,以防車輪碾壓破裂及碰撞鐵門意外。
      3.車輛進入車檢站後一律熄火受檢,並查驗駕駛身份證明文件,核
        對廠商進出貨人員名冊,無訛後始可放行,相關名冊應由總務科
        、作業科、合作社等相關單位於簽請奉核後,主動提供並隨時更
        新。
      4.對於新合約廠商或初來所駕駛,值勤主管應通知主辦人員(如作
        業導師、承辦囚糧人員),請其查核廠商或駕駛身份,如未登錄
        於廠商進出貨人員名冊者,應請主辦人員立即更新,以備查考。
      5.查驗駕駛身份後,請其至車檢站外休息室休息,車輛經初檢後由
        車檢站助勤駛入複驗站停放,須拔除鑰匙,並將門窗上鎖。
      6.檢查車輛應從前座開始,再檢查車身、車輛底盤與載入(出)物
        品,必要時應配合金屬探測器、探測鐵棒、手電筒等輔助人、車
        之檢查工作,嚴密查察,以防違禁物品流入戒護區或收容人藏匿
        於車內伺機脫逃。
      7.大型客貨車輛或因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形,需由駕駛自行駛入者,
        應請其把不得攜入之物品(如行動電話、菸、酒、檳榔、現金等
        )存放於保管箱,並檢查其衣物後,發給出入許可證由車檢站助
        勤隨車戒護至戒護區。
      8.對於載送作業材料及成品、收容人主副食品、合作社貨品或其他
        物品,經檢查完畢後,應把車號、駕駛人、運送物品名稱、檢查
        情形等,確實登記於車檢站車輛暨人員檢查日誌簿內。
      9.對於作業廠商進出材料、成品時應將進出材料、成品名稱、數量
        、作業廠商、駕駛姓名、車號、檢查結果等,確實登記於作業材
        料及成品進出檢查登記表,檢查人員並簽名以備查考,並核對作
        業成品出門證、出貨單是否相符。
     10.作業廠商車輛或垃圾車、囚糧菜車等出車檢站,需俟搬運隊或內
        清掃、炊場主管通知收容人清點到齊,始可放行。
     11.值勤人員應注意門禁安全,車檢站前後兩道鐵門不得同時開啟,
        開啟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收容人作業或可疑之閒雜人車,以防收容
        人藉機脫逃。
     12.車檢站前後門之監視器需保持正常,如有故障應立即檢修,以供
        值勤人員管制門禁及車輛進出。
     13.警備車或警車欲進入車檢站,應先通知名籍股核對身份無訛後,
        始可進入,以防發生假冒情事。
     14.囚車進出車檢站應通知中央台,並登記及清點收容人人數,以備
        查考。
     15.如發現作業廠商或駕駛神色及行為有異,應通知複驗站,對其送
        入物品再加強仔細檢查。
     16.除督勤官巡視查勤及因公或中控門因故無法開啟經報備戒護科長
        核准外,其餘人員嚴禁由車檢站進出。
     17.自營作業成品,非經核准,不得由車檢站攜出;核准攜出時,並
        應查驗作業成品出門證。
     18.收封後或中午休息時間,車檢站值勤人員應妥善將相關勤務及鑰
        匙交接予大門門衛人員。
     19.遇突發狀況或經查獲違禁物品時,應馬上通報戒護科、政風室會
        同處理。
     20.車檢站內嚴禁堆放雜物,並隨時保持乾淨整齊。
(二)複驗站(搬運隊)
      1.載運作業材料或其他物品進入戒護區,經檢查站檢查後,均應再
        集中複驗站予詳細檢查,始得搬入工場或其他核可之地點。
      2.載運作業材料、成品之車輛應請車檢站助勤(駕駛)停放於適當
        位置後,熄火、關閉車窗、車門上鎖,將鑰匙交搬運隊主管保管
        。
      3.載運作業材料、成品之廠商名稱、進出時間、駕駛姓名、車號與
        出入成品、材料之品項、數量,應詳實登記於車輛暨人員檢查日
        誌簿及作業材料及成品進出檢查登記表,檢查人員並簽名以備查
        考。
      4.對於進入複驗站車輛之前座、車身、底盤及卸下之材料實施複檢
        。
      5.載運合作社貨品、炊場主副食品之車輛,於合作社、炊場點交完
        成後卸貨後,仍需於西側門接受哨所管制人員檢查箱、底盤等可
        供人員藏匿攀爬之處,方可駛離至車檢站。
      6.作業材料經檢查後應先搬運至複驗站倉庫存放,搬運隊作業收容
        人無故嚴禁進入倉庫,於運送材料至場舍前,應由搬運隊主管再
        行檢查一次,以杜絕夾藏違禁物品。
      7.作業成品搬運上車前應先經檢查,並全程監控其過程,核對出貨
        單之品項、數量是否與作業成品相符。
      8.裝卸作業成品、材料後,應先行清點收容人人數無誤,車輛始能
        駛離,並通知車檢站執勤人員。
      9.督促收容人裝卸作業時,應以作業安全為先,且儘量避免損壞作
        業材料或成品,以免造成廠商困擾。
     10.炊場及複檢站主管對於須由司機自行駕駛大型車輛進入時,於停
        好車輛後,應請司機至西側門司機休息室予以區隔,以防收容人
        藉機要求廠商夾帶違禁物品入所。
     11.複驗站前嚴禁非搬運隊收容人無故逗留或接近。
     12.對於搬運隊之收容人及休息區加強檢查,應依規定實施複檢抽查
        。
     13.遇突發狀況或查獲違禁物品時,應馬上通報戒護科、政風室會同
        處理。
     14.複驗站內及週圍應保持乾淨,若有暫時置放作業材料或成品之需
        要時,應整齊排列於倉厙,不得妨礙戒護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