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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宜蘭看守所、宜蘭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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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受刑人家庭關係連結,並加強本監懇親處所之管理,對符合申
    請與眷同住之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
    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監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
    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
    舍。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時應填具與眷
    同住審核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係之文件
    ,及切結書、眷屬保證書等。
四、與眷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
    、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核
    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與直系血親在本
    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日中午十二時至十六時。並視懇
      親宿舍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至
      下週辦理。
(二)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男性受刑人為每週六上午九時三十分
      至十一時、女性受刑人為每週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惟親屬人
      數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女
    監)提前通知。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者,由戒護科(女監)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
    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
    監辦理者,以棄權論。
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用之寢具,於懇
    親結束後,由外清組收齊送洗,費用則由各該申辦受刑人支付。
八、受刑人如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或依受刑人監外作業
    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獎勵事由,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受刑人特別獎賞
    辦法規定,給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
    ,準用本實施要點。
九、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