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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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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受刑人家庭關係連結,並加強本監懇親處所之管理,對符合申
    請與眷同住之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
    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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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
    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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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與直系血親在本
    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日中午十二時至十六時。並視懇
      親宿舍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至
      下週辦理。
(二)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男性受刑人為每週六上午九時三十分
      至十一時、女性受刑人為每週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惟親屬人
      數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女
    監)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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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與眷屬同者,由戒護科(女監)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
    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
    監辦理者,以棄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