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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文康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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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提昇矯正人員工作士氣計劃」之肆、計畫內容:實施
    項目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目的:為提供本監員工與替代役男正當休閒活動,妥善維護管理本監
    員工文康室。
三、開放對象:本監員工、替代役男及眷屬。
四、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早上 9  時至 12 時,下午 17 時 30 分至 21 時 3
      0 分。
(二)週末、週日及例假日:早上 9  時至 12 時,下午 14 時至 21 時
      30  分,本時段應於上班時間提出申請。
(三)其他時間應陳  督勤官核准後,方可使用。
五、欲申請使用文康樂室者,應先至總務科填寫申請簿,並經總務科長核
    准、交付鑰匙後,方可使用,申請人如不按規定申請使用,將不准其
    續借使用。
六、總務科管理人員於使用後之次日負責場地維護,並清點物品有無短缺
    損壞。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使用員工文康樂室時, 應注意音樂聲音切勿過大,避免影響同仁及
      收容人作息。
(二)申請使用文康樂室人員得自備茶點飲料,但請注意清潔衛生,愛惜
      公務, 嚴禁丟棄垃圾、吐痰、嚼食檳榔,使用完畢應將桌面清理乾
      淨,器材及物品歸定位,門窗水電關閉,交還鑰匙,並將垃圾帶離
      。
(三)如有未清理垃圾、未將器材及物品歸定位,場地維護人得通知申請
      使用人重新清理;如有毀損,申請使用人並須於一週內賠償或修復
      完畢;毀損物品或未清理者,總務科得逕行雇工清理或修復,所需
      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八、機關如有公務需要,應以公務優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