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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文康室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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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使用員工文康樂室時, 應注意音樂聲音切勿過大,避免影響同仁及
      收容人作息。
(二)申請使用文康樂室人員得自備茶點飲料,但請注意清潔衛生,愛惜
      公務, 嚴禁丟棄垃圾、吐痰、嚼食檳榔,使用完畢應將桌面清理乾
      淨,器材及物品歸定位,門窗水電關閉,交還鑰匙,並將垃圾帶離
      。
(三)如有未清理垃圾、未將器材及物品歸定位,場地維護人得通知申請
      使用人重新清理;如有毀損,申請使用人並須於一週內賠償或修復
      完畢;毀損物品或未清理者,總務科得逕行雇工清理或修復,所需
      費用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