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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自營作業推廣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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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規範矯正機關自營作業推廣品之處理方式,以落實矯正機關設
    置作業基金制度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推廣品,係指矯正機關辦理自營作業所產製,具有宣傳推
    廣價值,而用以贈送外界人士,且其成本費用由作業基金負擔之作業
    產品。
三、矯正機關對外贈送推廣品,應以審慎客觀態度為之,不得流於浮濫,
    並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對外宣導新開發之自營作業產品。
(二)有助於引進外界指導師資,提升收容人技能水準。
(三)建立矯正機關及產學界之作業或技能訓練合作關係。
(四)有助於拓展自營作業產品之行銷管道及通路。
(五)有利於增益監所作業基金作業收入。
(六)協助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謀職就業。
四、推廣品所需之成本費用,應由各該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相關預算科目項
    下列支。
五、矯正機關對於視察本機關業務之人員,不得贈送推廣品。
六、矯正機關依第三點規定認有贈送推廣品之必要者,應由申請人填具自
    營作業推廣品申請單(如附表一),載明受贈對象、用途及品項數量
    ,並送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始能向作業業務單位請領推廣品。
七、矯正機關作業業務單位應依機關首長核准後之自營作業推廣品申請單
    及領用推廣品情形,製作自營作業推廣品月報表(如附表二),按月
    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八、攜出機關外之推廣品,應由作業業務單位主管開具出門證(如附表三
    ),並經門衛管理人員查驗無誤後始能放行。
九、矯正機關各級人員不得以對外推廣為名,私自取用自營作業產品贈送
    他人,違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