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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自營作業推廣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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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矯正機關對外贈送推廣品,應以審慎客觀態度為之,不得流於浮濫,
    並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對外宣導新開發之自營作業產品。
(二)有助於引進外界指導師資,提升收容人技能水準。
(三)建立矯正機關及產學界之作業或技能訓練合作關係。
(四)有助於拓展自營作業產品之行銷管道及通路。
(五)有利於增益監所作業基金作業收入。
(六)協助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謀職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