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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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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炊場勤務

六十二、炊場管理員應注意炊場整潔,對於食物應保持新鮮衛生。
六十三、每日發給主副食物,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
        煮熟後眼同發給,並由有關人員每日到場監視。
六十四、日用食糧油鹽菜蔬,應由炊場管理員分別造具實支數結算日報表
        陳報及公佈之。
六十五、殘羹餘飯,應妥為處理。
六十六、舍房及工場收回之飲食用具,應加清點,如有短缺損壞,應即查
        究並報告長官。
六十七、炊場工作人員之衣著,及場內飲食器具,應保持整潔。
六十八、炊場工作完畢時,應特別注意關閉水電及火源,並於嚴密檢查後
        鎖閉。
六十九、炊場菜刀及其他用具應嚴加保管。
七十、鍋爐、蒸氣設備等應慎加管理維護,以防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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