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六、執勤時,應配帶無線電通訊機,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絡。
一一七、出外作業遇有必要,得使用聯鎖,並應經勤務中心長官點檢,回 監時亦同。
一一八、聯鎖應隨時檢查,如有解除之必要時,應經長官許可。
一一九、監外作業以集中為原則,受刑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或與外人接近 ,並應防止拾取物品。
一二○、受刑人脫逃時,即追捕之,並迅報告長官,追捕中得請警察機關 協助。
一二一、執勤時應隨帶醫療急救箱,並隨時注意安全。
一二二、作業所用工具、物品之名稱、件數,應記載於簿冊上,外出及工 畢時,依冊查點。
一二三、一一六至一二二之規定,於被告、受處分人出外作業時,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