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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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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 監外作業

一一六、執勤時,應配帶無線電通訊機,並隨時與勤務中心保持聯絡。
一一七、出外作業遇有必要,得使用聯鎖,並應經勤務中心長官點檢,回
        監時亦同。
一一八、聯鎖應隨時檢查,如有解除之必要時,應經長官許可。
一一九、監外作業以集中為原則,受刑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或與外人接近
        ,並應防止拾取物品。
一二○、受刑人脫逃時,即追捕之,並迅報告長官,追捕中得請警察機關
        協助。
一二一、執勤時應隨帶醫療急救箱,並隨時注意安全。
一二二、作業所用工具、物品之名稱、件數,應記載於簿冊上,外出及工
        畢時,依冊查點。
一二三、一一六至一二二之規定,於被告、受處分人出外作業時,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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