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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作業環境安全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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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確保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資訊作業環境之安全,特訂定本規範
    。
二、適用範圍
    本部資訊處理辦公區域(含個人辦公區域、事務機器區域、公用電腦
    區、會議室、庫房、儲櫃、測試區等)及資訊處機房。
三、環境安全
(一)共通注意事項
      1.同仁(含委外廠商駐部服務人員)應隨時提高警覺,避免外部人
        員於辦公室區域無故逗留。
      2.逃生安全門及通道應保持暢通,逃生及消防設施應定期檢測。
      3.電腦主機房設備裝卸應於指定裝卸區域內進行。
      4.為避免資訊線路遭受破壞或拔除,各該線路應標示及保護。
(二)個人辦公區域
      1.個人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程式,等候啟動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分鐘
        ,且須以密碼保護。
      2.機敏性資料應置於可上鎖之抽屜或櫥櫃。
      3.人員離開座位其所使用資訊設備有遭入侵之虞者,應於離開前將
        電腦螢幕鎖定或關閉電腦,並將機敏性資料妥善保存。
(三)事務機器區域
      1.事務機器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取回相關文件,不得於事務機器留
        存機敏性資料。
      2.具有機敏性資料廢棄時,應使用碎紙機絞碎後方得丟棄。
(四)公用電腦區
      於非辦公時間,應關閉公用電腦主機。
(五)會議室
      1.人員使用完畢後,應取回相關文件,不得於會議室留存機敏性資
        料。
      2.應指派人員不定期清理。
(六)庫房
      1.未使用時應將庫房上鎖,並指派人員管理庫房鑰匙。
      2.廢棄設備及易燃物應堆放整齊,並定期清理及注意安全防護事項
        。
(七)儲櫃
      存放機敏性資料之儲櫃須上鎖。
(八)機房操作(OP)區
      1.除資訊處經授權人員及機房操作人員外,非經核准不得進入機房
        操作區。
      2.當值機房操作人員應定時巡視機房內相關設施,並隨時監看環控
        系統是否有異常現象。
(九)測試區
      1.本部資訊處或資訊業務維護廠商人員因業務需要,使用本區設備
        應依「法務部資訊處測試區管理及使用申請程序」辦理。
      2.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本區設備或在本區內停留。
      3.不得安裝數據機、無線網路等連外設備,亦不得安裝非法之軟體
        或未經核准之設備。
      4.設備內之資料於申請測試期滿,管理人員應即利用回復光碟片將
        系統還原至原始狀態,為避免所造成資料之遺失,申請人須自行
        負責備份。
四、辦公室門禁管理
    1.大樓應設專人管制人員進出。
    2.本部同仁(含委外廠商駐部服務人員)上下班,應使用差勤系統之
      掌形機,以詳實記錄出勤情形。
    3.非本部同仁應於大門入口處換發並配戴訪客證方得進入,以資識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