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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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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之安全與秩序,落實偵查不公開
    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偵查庭維護,應由總務科負責整潔工作,檢查維修偵查庭錄影、錄音
    及警鈴設備;資訊室人員應使電腦系統處於正常堪用狀態。
    遠距視訊案件,法警室應提前開啟遠距視訊系統。
三、偵查庭應設置告訴人、被告、證人、告訴代理人及辯護人等席位。
四、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為維護偵查庭秩序及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禁止不相關之人員進
      入。
(二)當事人、訴訟關係人等接獲傳票或通知後,開庭當日應先至法警室
      刑事報到處報到,再依指示至指定之偵查庭外等候,經點呼進入偵
      查庭應訊。
(三)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出庭時,應受檢察官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有關
      維持偵查庭秩序之指示辦理。
(四)偵查庭內為維持莊嚴、肅靜,當事人不得交談、喧鬧、吸煙、飲食
      及對在偵查庭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批評、嘲笑、謾罵
      或類似行為。
(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不得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有危險性之物
      品進入。
(六)偵查庭內禁止錄音、錄影及其他通訊行為,亦不得攜帶攝影、錄音
      等通訊器材。
(七)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如有妨害秩序及其他不當行為,得禁止其進入
      偵查庭或命退出偵查庭。
(八)進入偵查庭時應將手機關閉,如有響鈴妨害偵查庭秩序,得命交由
      法警暫時保管,庭畢後再行領回。
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禁止為下列事項:
(一)出庭前有酒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之現象者。
(二)奇裝異服、衣衫不整者及其他有損偵查庭秩序之言行。
(三)拒絕安全檢查者。
六、檢察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件在偵查過程,應要求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注意保密,不
      得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項。
(二)開庭前後應督促書記官、法警對偵查庭內外之設施、環境詳為檢查
      ,注意有無異狀。
(三)每一案件訊問完畢,應注意將該案件所有資料一併交付書記官,俟
      書記官收妥後,才開始下一件之訊問,以免案卷及證物等互相錯置
      。
(四)退庭前宜指示書記官將卷證、筆錄妥為處置,並注意有無遺留於偵
      查庭。
七、書記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庭前,應提前到庭,詳加檢查操作錄音、錄影及電腦設備,如有
      故障,應立即通知總務科、資訊室查看修理,以免開庭中發生故障
      ,延誤開庭時間,退庭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二)應注意攜帶大型信封套數紙,於每一案件開庭完畢,立即將該案件
      之所有相關資料放入信封內(如當事人庭呈之卷證、照片、小錄音
      帶等證物),並於信封上註明案號,與本案卷宗一併捆綁,以免掉
      落遺失。
(三)退庭時,書寫後所廢棄之紙張,不得任意棄置於偵查庭,應攜回辦
      公室銷毀或另行妥適處置。
(四)開庭中因故離開偵查庭時,應將文卷妥為收置,以防偵查資料外洩
      ;對於偵查內容,應注意保密,且不得談論或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
      項。
八、法警於偵查庭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站庭前,應先開啟偵查庭,詳加檢查偵查庭內外之環境,注意
      有無異狀,值庭中應全神貫注,不得懈怠;退庭後應再檢查偵查庭
      內有無遺留文件、卷證等物品並關閉電源、空調且立即上鎖。
(二)值庭時,應注意並檢視當事人有無攜帶錄音、錄影等通訊器材或具
      有錄音、錄影功能裝置之手機,並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
      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得保管至偵訊完畢;如受訊人或
      在場之人仍自行錄音或錄影等,應即向檢察官報告。
(三)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均應確實值庭,並承檢察官之
      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若需提解在押被告及處理緊急事
      務,應先向檢察官陳明,始得離庭。
(四)值庭中,應依程序點呼當事人、收取身分證及協助檢察官提示證物
      、當事人庭呈證物、書寫證據筆跡用之文字,證人具結、庭畢協助
      發還身分證、偵訊筆錄交由當事人簽名等,不得自行做其他與值庭
      無關之事務。
(五)開庭後,對於檢察官諭知採尿或飭回等事項之被告,應注意確實依
      報到單諭知事項,慎重確實處理;對於諭知聲請羈押或具保之被告
      ,應注意人犯安全妥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之其他法警看守待後
      續處理。
(六)為維護偵查庭安全,遇有不明人士或當事人家屬於庭外時,應委婉
      請其至民眾等侯區或為民服務中心等處,必要時通知政風室、法警
      長及副法警長處理。偵查庭除開庭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法警長
      應指派法警於午休及下班後,不定期巡視偵查庭。
(七)遇有在押人犯開庭,應隨時提高警覺,如知有愛滋病或肺結核等傳
      染病之人犯,應戴上口罩,且應先於點名單上註記,並於開庭前備
      妥口罩,再次提醒檢察官,以利檢察官、書記官等相關人員使用。
九、檢察事務官詢問室之管理,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