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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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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警於偵查庭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站庭前,應先開啟偵查庭,詳加檢查偵查庭內外之環境,注意
      有無異狀,值庭中應全神貫注,不得懈怠;退庭後應再檢查偵查庭
      內有無遺留文件、卷證等物品並關閉電源、空調且立即上鎖。
(二)值庭時,應注意並檢視當事人有無攜帶錄音、錄影等通訊器材或具
      有錄音、錄影功能裝置之手機,並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
      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得保管至偵訊完畢;如受訊人或
      在場之人仍自行錄音或錄影等,應即向檢察官報告。
(三)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均應確實值庭,並承檢察官之
      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若需提解在押被告及處理緊急事
      務,應先向檢察官陳明,始得離庭。
(四)值庭中,應依程序點呼當事人、收取身分證及協助檢察官提示證物
      、當事人庭呈證物、書寫證據筆跡用之文字,證人具結、庭畢協助
      發還身分證、偵訊筆錄交由當事人簽名等,不得自行做其他與值庭
      無關之事務。
(五)開庭後,對於檢察官諭知採尿或飭回等事項之被告,應注意確實依
      報到單諭知事項,慎重確實處理;對於諭知聲請羈押或具保之被告
      ,應注意人犯安全妥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之其他法警看守待後
      續處理。
(六)為維護偵查庭安全,遇有不明人士或當事人家屬於庭外時,應委婉
      請其至民眾等侯區或為民服務中心等處,必要時通知政風室、法警
      長及副法警長處理。偵查庭除開庭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法警長
      應指派法警於午休及下班後,不定期巡視偵查庭。
(七)遇有在押人犯開庭,應隨時提高警覺,如知有愛滋病或肺結核等傳
      染病之人犯,應戴上口罩,且應先於點名單上註記,並於開庭前備
      妥口罩,再次提醒檢察官,以利檢察官、書記官等相關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