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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宿舍借用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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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舍借用
(一)借用資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本所)編制內
      之員工、職務代理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借用本所宿舍。
      1.職務宿舍: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
        偶或扶養親屬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舍。
      2.單身宿舍:無配偶及無子女之單身人員且其住宅地點距離本所非
        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借用單身宿舍,職務宿舍或七十二年
        五月一日以前之眷屬宿舍借用人,因同居親屬死亡、離異或分居
        ,而無其他扶養親屬隨居任所者,應改借單身宿舍
(二)借用限制:
      1.本所編制內人員,得依第一點規定申請借用宿舍。但經獲政府輔
        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不得申
        請借用宿舍。
      2.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職務宿舍
        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3.供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之職務宿舍,不得申請借用。
      4.宿舍一經配定,不得要求更換。
(三)借用期限:
      1.如借用人於借住通知單送達後十五日內不辦妥簽約借用手續,除
        有特殊原因,經事前核准者外,視為放棄,且不得申請保留其原
        登記次序。
      2.借用人調職、離職、退休、資遣、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
        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上開期限應自函令生效日起算
        ;死亡時,其遺族應在借用人死亡翌日起三個月內遷出。逾期不
        遷出者,應即依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四)借用程序:
      1.宿舍之核借由總務科公告堪住之宿舍,各單位申請人於十五日內
        辦妥申請,以積點多寡決定配住順序(積點數相同者依抽籤決定
        順序),但特殊情形者簽請,首長核准不受上開限制。申請單格
        式如附件(一)。
      2.填具申請單,由其服務單位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本所總務
        科並會同人事室審查登記。
      3.經審查核定准予借用者,由總務科填發宿舍借住通知單一式四聯
        ,第一聯存查,第二聯通知宿舍申請人,第三聯通知出納,第四
        聯通知會計室。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
      4.申請人經接獲核淮通知單十五日內,應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
        ),並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
(五)職務宿舍評比方式:
      1.居住狀況:
     (1)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三十點 (切結書如附件四)。
     (2)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二十點,但其自用住宅位於本所所
          在地者給十點。
      2.年資:(最高卅點)
     (1)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2)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
          月不計點。
      3.考績:(最近五年)
     (1)考績甲等給三點。
     (2)考績乙等給二點。
     (3)考績丙等給一點。
      4.眷口數計算方法: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
        宅者,方可納入眷口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未在學者,不得
        納入眷口計點。
二、宿舍管理
(一)宿舍管理員:
      1.產生:
        由總務科財產管理人員擔任。
      2.職責:
     (1)與已借用宿舍現住人經常保持聯繫,以明瞭居住實況。
     (2)調查已借用宿舍員工有無(出)租借、轉讓、轉借等不法情事
          ,如有此類情事,應即通知總務科處理。
     (3)離職人員應行遷讓之宿舍,應即交涉收回。
     (4)負責宿舍之整潔,安全與秩序之維持。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宿舍公約
      1.公有傢俱、水電、衛生、消防及其他設備,應共同愛護使用。
      2.節約用水、用電。
      3.不得有妨礙他人安寧行為。
      4.單身宿舍內,不得在室內外單獨舉炊,並不得使用電爐、酒精爐
        等,以策安全。
      5.隨時檢查電器用品之插頭,並注意瓦斯熱水器是否漏氣,注意公
        共安全,以防火警。
      6.經常維護並保持環境清潔。
      7.宿舍內外一律禁養家禽家畜,以重衛生。
      8.單身宿舍不得留宿其它人員。
      9.宿舍內不得有酗酒,賭博及其他不當行為。
     10.宿舍內不得存放違禁及危險物品。
     11.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宿舍管理人員及總務科,點查有
        無損壞,如係由借用人故意破壞應責成賠償。
(三)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由本所總務科簽請議處,情節重
      大者終止借用,責令搬遷,並對所生損害負賠償之責。
(四)終止借用
      查明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嗣後該員
      在本所不得再請借宿舍。
      1.宿舍借用人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做其他用
      2.不依相關規定扣繳宿舍管理費、房屋代扣款。
      3.無實際居住事實任其空荒或請人代為看管。
      4.眷屬宿舍借用人與配偶均死亡,子女已成年。
      5.眷屬宿舍借用人死亡配偶再婚,子女成年。
      6.在借用宿舍期間,依中央公教人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之規定,申請
        輔購住宅,其獲核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
        遷出。
(五)相關規定
   (1)各宿舍使用情形,應由本所總務科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品,於三日內不搬離者
        ,視為廢棄物,得由本所處理,借用人不得異議。
   (3)借用人如自費修繕宿舍,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4)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
   (5)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悉依「事物管理手冊」等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