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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宿舍借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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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舍借用
(一)借用資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本所)編制內
      之員工、職務代理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借用本所宿舍。
      1.職務宿舍: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
        偶或扶養親屬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舍。
      2.單身宿舍:無配偶及無子女之單身人員且其住宅地點距離本所非
        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借用單身宿舍,職務宿舍或七十二年
        五月一日以前之眷屬宿舍借用人,因同居親屬死亡、離異或分居
        ,而無其他扶養親屬隨居任所者,應改借單身宿舍
(二)借用限制:
      1.本所編制內人員,得依第一點規定申請借用宿舍。但經獲政府輔
        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不得申
        請借用宿舍。
      2.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職務宿舍
        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3.供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之職務宿舍,不得申請借用。
      4.宿舍一經配定,不得要求更換。
(三)借用期限:
      1.如借用人於借住通知單送達後十五日內不辦妥簽約借用手續,除
        有特殊原因,經事前核准者外,視為放棄,且不得申請保留其原
        登記次序。
      2.借用人調職、離職、退休、資遣、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
        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上開期限應自函令生效日起算
        ;死亡時,其遺族應在借用人死亡翌日起三個月內遷出。逾期不
        遷出者,應即依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四)借用程序:
      1.宿舍之核借由總務科公告堪住之宿舍,各單位申請人於十五日內
        辦妥申請,以積點多寡決定配住順序(積點數相同者依抽籤決定
        順序),但特殊情形者簽請,首長核准不受上開限制。申請單格
        式如附件(一)。
      2.填具申請單,由其服務單位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本所總務
        科並會同人事室審查登記。
      3.經審查核定准予借用者,由總務科填發宿舍借住通知單一式四聯
        ,第一聯存查,第二聯通知宿舍申請人,第三聯通知出納,第四
        聯通知會計室。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
      4.申請人經接獲核淮通知單十五日內,應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
        ),並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
(五)職務宿舍評比方式:
      1.居住狀況:
     (1)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三十點 (切結書如附件四)。
     (2)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二十點,但其自用住宅位於本所所
          在地者給十點。
      2.年資:(最高卅點)
     (1)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2)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
          月不計點。
      3.考績:(最近五年)
     (1)考績甲等給三點。
     (2)考績乙等給二點。
     (3)考績丙等給一點。
      4.眷口數計算方法: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
        宅者,方可納入眷口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未在學者,不得
        納入眷口計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