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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宿舍借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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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宿舍管理
(一)宿舍管理員:
      1.產生:
        由總務科財產管理人員擔任。
      2.職責:
     (1)與已借用宿舍現住人經常保持聯繫,以明瞭居住實況。
     (2)調查已借用宿舍員工有無(出)租借、轉讓、轉借等不法情事
          ,如有此類情事,應即通知總務科處理。
     (3)離職人員應行遷讓之宿舍,應即交涉收回。
     (4)負責宿舍之整潔,安全與秩序之維持。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宿舍公約
      1.公有傢俱、水電、衛生、消防及其他設備,應共同愛護使用。
      2.節約用水、用電。
      3.不得有妨礙他人安寧行為。
      4.單身宿舍內,不得在室內外單獨舉炊,並不得使用電爐、酒精爐
        等,以策安全。
      5.隨時檢查電器用品之插頭,並注意瓦斯熱水器是否漏氣,注意公
        共安全,以防火警。
      6.經常維護並保持環境清潔。
      7.宿舍內外一律禁養家禽家畜,以重衛生。
      8.單身宿舍不得留宿其它人員。
      9.宿舍內不得有酗酒,賭博及其他不當行為。
     10.宿舍內不得存放違禁及危險物品。
     11.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宿舍管理人員及總務科,點查有
        無損壞,如係由借用人故意破壞應責成賠償。
(三)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由本所總務科簽請議處,情節重
      大者終止借用,責令搬遷,並對所生損害負賠償之責。
(四)終止借用
      查明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嗣後該員
      在本所不得再請借宿舍。
      1.宿舍借用人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做其他用
      2.不依相關規定扣繳宿舍管理費、房屋代扣款。
      3.無實際居住事實任其空荒或請人代為看管。
      4.眷屬宿舍借用人與配偶均死亡,子女已成年。
      5.眷屬宿舍借用人死亡配偶再婚,子女成年。
      6.在借用宿舍期間,依中央公教人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之規定,申請
        輔購住宅,其獲核准輔購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
        遷出。
(五)相關規定
   (1)各宿舍使用情形,應由本所總務科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品,於三日內不搬離者
        ,視為廢棄物,得由本所處理,借用人不得異議。
   (3)借用人如自費修繕宿舍,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4)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
   (5)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悉依「事物管理手冊」等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