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北觀總字第 0950400
03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北觀總字第
1000400012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2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生
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宿舍借用管理注意事項;新名稱: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宿舍借用管理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北觀總字
第 10404002130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