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注意事項:
(一) 一般注意事項:
1.電腦教室開放使用之時間,為公務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或下
午二時至五時。如欲使用其他時段,須先洽得管理人員同意,並
於申請表註記。
2.各單位經同意使用電腦教室後,應於使用三天前,先行接洽管理
人員安排適當時間協同辦理軟體安裝,俾利教育訓練或會議之正
常進行。
3.電腦教室原則僅提供教室內之區域網路服務,如因業務需要開啟
內部網路 (Intranet) 或網際網路 (Internet) 網路服務,請於
「法務部電腦教室使用申請表」勾選並填註使用理由,經本部資
訊處配合後方得開啟,電腦教室使用人員 (以下簡稱使用人員)
並應遵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
4.使用人員使用完畢後應將桌面淨空、電腦關機及滑鼠、鍵盤、椅
子歸位後,方得離開教室。
5.各單位如需額外佈置電腦教室時,應事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使
用完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
6.經同意使用電腦教室之單位,如因其他因素無法如期使用時,應
在使用日前儘速通知管理人員。
(二) 禁止事項:
1.使用人員不得在電腦教室使用盜版軟體及任意拷貝、安裝未經授
權使用之軟體。如有違背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2.使用人員除教育訓練課程或會議議程需要外,不得在本電腦教室
安裝其他不相干之軟體。各單位使用完畢後,應負責將電腦設備
內額外安裝之軟體或檔案移除。
3.電腦教室機櫃中的各項設備已先行調整為適度音量及相關設定者
,未經本部資訊處同意,使用人員不得自行調整。
4.未經本部資訊處同意,使用人員禁止拆裝或移動電腦教室內的任
何設備。
5.使用人員不得任意關掉電腦教室之管理主機及不斷電系統設備之
電源。
6.電腦教室之設備如有使用疑難或故障問題,請儘速通知管理人員
協助處理,不得擅自檢修。
7.為維護電腦教室之整潔及設備之使用壽命,使用人員不得在電腦
教室內飲食、抽煙及任意丟棄雜物。
8.電腦教室內請勿大聲喧嘩、嬉戲,以避免影響到其他使用人員。
9.使用麥克風時,勿同時開啟超過五支,以避免迴音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