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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6 0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電腦教室申請使用程序及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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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有效利用、管理及維護第二辦公室地下一
    樓之電腦教室 (以下稱電腦教室)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程序:
 (一) 申請使用電腦教室,原則以本部各單位需要使用電腦設備或教學廣
      播時,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或相關會議為限。
 (二) 各單位因業務需要使用電腦教室時,至少應於使用日前一週先電話
      連繫本部資訊處電腦教室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查看欲使
      用之時段,俾利安排使用;俟獲告知有使用空檔時,應即填具「法
      務部電腦教室使用申請表」 (如附表一) ,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向
      本部資訊處正式提出申請。
三、使用注意事項:
 (一) 一般注意事項:
      1.電腦教室開放使用之時間,為公務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或下
        午二時至五時。如欲使用其他時段,須先洽得管理人員同意,並
        於申請表註記。
      2.各單位經同意使用電腦教室後,應於使用三天前,先行接洽管理
        人員安排適當時間協同辦理軟體安裝,俾利教育訓練或會議之正
        常進行。
      3.電腦教室原則僅提供教室內之區域網路服務,如因業務需要開啟
        內部網路 (Intranet) 或網際網路 (Internet) 網路服務,請於
        「法務部電腦教室使用申請表」勾選並填註使用理由,經本部資
        訊處配合後方得開啟,電腦教室使用人員 (以下簡稱使用人員) 
        並應遵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
      4.使用人員使用完畢後應將桌面淨空、電腦關機及滑鼠、鍵盤、椅
        子歸位後,方得離開教室。
      5.各單位如需額外佈置電腦教室時,應事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使
        用完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
      6.經同意使用電腦教室之單位,如因其他因素無法如期使用時,應
        在使用日前儘速通知管理人員。
 (二) 禁止事項:
      1.使用人員不得在電腦教室使用盜版軟體及任意拷貝、安裝未經授
        權使用之軟體。如有違背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2.使用人員除教育訓練課程或會議議程需要外,不得在本電腦教室
        安裝其他不相干之軟體。各單位使用完畢後,應負責將電腦設備
        內額外安裝之軟體或檔案移除。
      3.電腦教室機櫃中的各項設備已先行調整為適度音量及相關設定者
        ,未經本部資訊處同意,使用人員不得自行調整。
      4.未經本部資訊處同意,使用人員禁止拆裝或移動電腦教室內的任
        何設備。
      5.使用人員不得任意關掉電腦教室之管理主機及不斷電系統設備之
        電源。
      6.電腦教室之設備如有使用疑難或故障問題,請儘速通知管理人員
        協助處理,不得擅自檢修。
      7.為維護電腦教室之整潔及設備之使用壽命,使用人員不得在電腦
        教室內飲食、抽煙及任意丟棄雜物。
      8.電腦教室內請勿大聲喧嘩、嬉戲,以避免影響到其他使用人員。
      9.使用麥克風時,勿同時開啟超過五支,以避免迴音干擾。
四、違反使用注意事項之處置:
 (一) 無法如期使用電腦教室,而未在使用日前通知管理人員,導致浪費
      資源者,未來得酌予限制申請使用。
 (二) 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或不當使用而導致電腦設備損壞,或有惡意破
      壞、偷竊,經查證屬實者,管理人員得請其離開,取消其使用資格
      。有損壞者,須照價賠償或修復。情節重大者,立即禁止使用電腦
      教室,並報請本部或相關機關 (或單位) 懲處。
五、使用情形彙整核閱:
    管理人員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法務部電腦教室使用情形彙整表」
     (如附表二) 陳報本部資訊處處長核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