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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暨戒治所貧困收容人救濟品發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桃園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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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法矯署勤字第一零九零五
    零零三零九零號函。
二、目的:救濟貧困、無人接濟之收容人使其能安心服刑。
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五百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五百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分)並經
      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否有親屬
      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狀況列入審酌參考
      ;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扣款之情事。
四、發放物品:
(一)新收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
      衛生紙一包、毛巾一條、牙刷一支、牙膏一條、洗髮精一瓶、肥皂
      一個、洗衣粉一包、衛生棉一包。
(二)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
      每二個月發放:
      衛生紙六包、香皂一個、衛生棉二包、毛巾一條、牙刷一支、牙膏
      一條、洗髮精一瓶、洗衣粉一包。
      每六個月發放:
      內衣褲各一件。
五、救濟方式:
    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每月五日請場舍統計符合救濟條件之收容人,將
    名單交給戒護科彙整後向總務科申請發放日用品以為救濟。